交通事故受害人已从意外险获赔医疗费还能再要肇事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6)鲁06民终2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从自身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了医疗费,还能再向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06民终234号生效判决解答:可以主张。人身保险赔付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受害人即便已经从自身投保的意外险处获赔医疗费,仍有权向肇事责任方主张全额医疗费赔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27日,刘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李某甲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其中包含医疗费12452.24元。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甲已经在另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获赔了该笔医疗费,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得重复受偿,拒绝赔偿该笔费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人身损害的损失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侵权人应当对自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甲赔偿包括案涉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15636.6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06民终23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可分别向意外险承保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对应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两类赔偿互不冲突,无需因已获得意外险赔付就放弃向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 保险公司以“医疗费已在其他保险获赔”为由拒赔属于常见的不合理抗辩,受害人遇到此类情况可留存好全部医疗凭证、保险赔付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 如医疗费票据原件已提交给意外险承保公司,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票据收取证明,或申请法院向意外险承保公司调取票据原件,不影响侵权案件中医疗费的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