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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的医疗损害纠纷责任比例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济宁(2026)鲁08民终1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如何酌定责任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年度以哪次诉讼的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08民终17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尸检并非医疗损害鉴定的唯一必要依据,在尸体已灭失无法完成尸检的情况下,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结合经双方质证的病历、产程记录等客观诊疗资料,运用专业医学知识作出的鉴定意见,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其次,鉴定意见给出原因力范围为次要至同等的,法院可结合诊疗行为过错程度、未尸检的责任归属等因素在范围内酌定具体责任比例,不必强行参照关联案件的责任比例;第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指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当事人此前撤诉的案件辩论终结时间不适用于本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侯某、孙某之女因邹城市某服务中心诊疗过错,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就赔偿产生纠纷,此前曾因鉴定机构退案撤诉,后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邹城市某服务中心的诊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原因力介于次要至同等范围,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责任比例为40%,按2024年山东省统计标准核算赔偿金额,判决邹城市某服务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98639元。

邹城市某服务中心不服上诉,主张应按此前孙某本人医疗损害关联案件的30%比例承担责任、按2022年统计标准核算赔偿金额。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鉴定程序合法有效,一审酌定40%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赔偿标准适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数据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08民终178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的,家属应第一时间提出尸检申请,固定死因证据,避免后续因无尸检报告导致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2.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尸检,应妥善留存全部诊疗记录、沟通记录等资料,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后申请司法鉴定,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无尸检报告的鉴定意见同样可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3. 医疗损害纠纷撤诉后再次起诉的,赔偿标准适用新的诉讼程序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撤诉不会导致赔偿标准适用旧数据;
  4. 关联案件的责任比例仅作参考,不同案件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不同,法院有权结合具体案情在鉴定意见给出的原因力范围内酌定责任比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