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十级伤残仅赔1%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如十级伤残按保额1%赔付)属于免责条款吗?保险公司仅将该条款附在保单后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03号生效判决分析:雇主责任险保单附录的伤残等级固定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仅将条款附在保单后、未采取醒目方式标识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解释条款内容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权依据该约定主张降低赔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新案例
冠县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运营车辆在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约定雇员工伤身故及伤残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保单附录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载明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保险期间内,该公司雇员冯某乙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司向冯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主张按1%比例仅赔付5000元,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比例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无效,酌定按10%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103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时,不要仅关注保额高低,要重点核实赔付比例、免赔额、免责情形等限制赔付的条款,要求保险销售人员逐项解释明确,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保险公司销售格式条款保险产品时,对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必须采取加粗、加黑、标红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醒目方式标识,同时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保留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告知凭证,否则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投保人遇到保险公司以格式比例条款拒赔或少赔的,可先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关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协商不成的可收集保单、赔付记录、伤残鉴定意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