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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雇主能否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抵扣欠付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雇主主张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造成经营损失的,能否直接在欠付的劳务费中主张抵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16号生效判决分析:雇主主张损失抵扣劳务费需要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雇员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损失确实是雇员过错导致的;二是该损失赔偿主张与劳务费给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具备抵扣的法定条件。如果雇主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与雇员行为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抵扣主张,雇主仍需按约定足额支付欠付的劳务费,若雇主确实有证据证明雇员造成损失的,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常某、刘某夫妇经营火锅店,聘用张某从事烧烤类劳务,约定日薪300元,张某2024年3月28日至6月18日提供劳务期间总劳务费24600元,常某、刘某累计支付11000元,尚欠13600元未付。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常某、刘某主张张某任职期间超额采购食材造成15000元损失、擅自饮用酒水造成3200元损失,要求直接抵扣欠付的劳务费。

法院观点:首先常某、刘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存在以及损失系张某过错导致,且张某催要工资时二人从未提出过损失抵扣的异议,反而承诺支付,因此对其抵扣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常某、刘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某劳务费136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11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雇员的提示: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提供劳务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催薪聊天记录等),如果雇主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权。
  2. 给雇主的提示:如果认为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失的,首先要及时固定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采购审批记录、库存盘点记录、损失的现场证据、雇员确认的相关凭证等),如果要主张抵扣劳务费的,应当在双方结算时明确提出并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另行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不能直接擅自克扣劳务费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的话,损失抵扣还有更严格的限制,每月抵扣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