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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挂车上盖篷布摔伤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货运车辆司机在挂车上盖篷布时摔伤,主车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挂车未投保该险种,保险公司能否以事故发生在挂车上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3号生效判决分析:挂车无独立动力,需与主车连接使用才能发挥运输功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主挂车视为一个整体的运输工具,即便事故发生在挂车上,也属于主车保险的保障范围;同时司机盖篷布是保障货运安全的必要操作,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发生在挂车上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崔某是案涉货运车辆的持证营运司机,案涉主车登记在聊城某公司名下,在某财产保险聊城分公司投保了保额3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挂车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2024年12月26日,崔某驾驶车辆在陕西榆林装货后,在挂车上盖篷布时不慎摔落受伤,随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投保单位将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崔某后,崔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未投保的挂车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

崔某从挂车上摔落受伤是否属于案涉主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110接警记录、同车司机证言、连续的就医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崔某盖篷布摔落的事故经过;其次,挂车需主车牵引才能使用,主挂车应视为一体,挂车上发生的意外属于主车保险保障范围;最后,盖篷布是货运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崔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3947.4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13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运司机发生车上意外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报险电话,留存好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就医记录、同车人员联系方式等证据,避免保险公司以“无法核实事故经过”为由拒赔;
  2. 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对“使用车辆”“车上人员”等模糊表述提前与保险公司确认,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 若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挂车上”“不属于使用车辆过程”等理由拒赔的,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主挂车视为一体、货运配套操作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的裁判规则;
  4. 若保险是由车辆所属单位投保的,司机个人主张理赔前要先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即可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