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回复「收到」解除协议就算合同解除?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方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发送给出租方工作人员,对方仅回复「收到」,是否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的欠付租金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3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合同协商解除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双方达成合意、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两个前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协商解除合同需签订书面终止合同书,终止合同书签订前合同仍有效”,仅工作人员回复“收到”仅代表其收到了解除协议文本,不能推定其代表公司作出了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 其次,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普通工作人员接收文件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即使对接人长期负责租赁事宜沟通,对于合同解除这类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变更的事项,相对方仍需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授权,仅以“收到”回复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承租人仍需承担解除前的全部欠付租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案例
2020年6月,聊城南湖某有限公司(出租方)与聊城江北水城某(承租方)签订5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2万元,承租方租赁房屋后交由聊城某乙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承租方支付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的租金后,于2023年5月30日向出租方工作人员姚某发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主张合同于2023年5月9日解除,姚某微信回复“收到”但出租方未在解除协议上盖章确认。 后出租方多次向实际使用房屋的聊城某乙有限公司催要2023年6月后的租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方和实际使用方支付欠付租金、搬离房屋。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判决承租方支付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租金108548元,实际使用方搬离房屋并支付2024年5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已于2023年5月解除、无需支付后续租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回复“收到”不代表出租方同意解除合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13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变更、解除的生效条件,以及对接工作人员的具体权限范围,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租金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约定需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才生效,避免因无权代理产生纠纷。 2. 收到对方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后,若不同意解除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明确提出异议,避免长时间未回应被认定为默认同意解除。 3. 若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解除协议,明确租金结算、房屋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要仅以微信沟通、口头约定就认定合同已解除。 4. 如果承租方租赁房屋后交由第三方实际使用,建议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租金支付主体、使用责任等内容,避免后续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