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仅在名称提及乳酪未特别强调是否需标注含量?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进口预包装食品仅在商品名称、配料表中提及乳酪/干酪成分,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该成分,是否需要强制标注该成分的添加量?
2. 多次提起食品索赔诉讼的购买人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8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仅当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时,才需要标注该配料的添加量或成品含量,仅在食品名称、配料表中提及该成分的,无需强制标注含量。其次,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消费者因食品受到损害;若购买人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多次提起同类索赔诉讼,且无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实质安全问题或自身受到损害的,其十倍赔偿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经营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其因该食品受到损害。
真实案例
2025年7月21日,赵某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julies茱蒂丝旗舰店”购买了标价79.2元的进口乳酪夹心饼干,收货后赵某认为该饼干仅在名称和配料表中提及乳酪,未标注乳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饼干有合法的进口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仅在商品名称、配料表中提及“乳酪”“干酪”,未在标签其他位置特别强调该成分;此外赵某2023年以来已经在全国多家法院提起数百件同类食品索赔诉讼,均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食品标签符合国家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89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食品经营者尤其是进口食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留存好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供应商资质等全套材料,遇到索赔时能够举证证明食品合法合规;
- 普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固定购买凭证、食品包装、损害就医记录等证据,在诉讼时效内依法主张权利;
-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索赔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即使是食品药品领域,若购买人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批量购买、多次提起同类索赔诉讼,且无证据证明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等实质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很难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