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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收货超2年才提数量不符主张退还多付货款能否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6)鲁16民终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收货后超过2年才提出货物数量不符,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卖人返还多付货款,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6民终89号生效判决解答: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不符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最长通知期限为收货后2年,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货物数量符合约定。本案中买受人张某甲2022年1月收货,2024年才提出7.73吨钢卷未交付的异议,远超2年法定检验通知期限,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另外其新增的利息返还诉求因已在前诉生效判决中处理,构成重复起诉,也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张某甲向李某购买钢卷,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总交易吨位为74.807吨,张某甲于2022年1月10日支付全部货款362810元。2024年李某另案起诉张某甲追讨其他货款时,张某甲主张2022年1月7日的结算单漏计7.73吨钢卷,李某多收货款37490元,同时主张李某多收利息132471.63元,遂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张某甲提出数量异议时距收货已超过2年法定检验通知期限,视为货物数量符合约定;其主张的利息返还诉求已在前诉生效判决中处理,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6民终89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宗货物交易买受人收货后要及时清点核验数量、质量,未约定检验期的,最晚要在收货后2年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保留书面通知凭证,避免逾期失权;
  2. 结算凭证要仔细核对明细和总额是否匹配,避免因笔误产生纠纷,所有交易沟通记录、收发货凭证、付款凭证要长期留存;
  3. 相同事实、相同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处理的,再次起诉会构成重复起诉,不会被法院受理,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