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下肢截肢残疾辅助器具费按鉴定还是配制机构意见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6)川10民终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双侧截肢,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普通适用标准认定,还是可以参照假肢配制机构的意见认定更高费用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0民终34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双侧截肢等伤情特殊的受害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不必须机械采信普通适用标准的司法鉴定意见。若普通器具无法满足受害人安全性、稳定性需求,配制的器具不属于奢侈、豪华类型的,法院可以参照具备资质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该认定标准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川高法[2001]字320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特殊类型假肢或辅助器具(如双侧多肢体假肢)的费用计算,原则上参照服务单位《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作相应处理。
真实案例
2023年,林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资中县境内321国道时,因转弯处置不当撞倒路边行人姚某,致姚某右大腿、左小腿截肢,经鉴定构成四级、九级、十级多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险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
姚某就后续损失起诉后,提交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假肢矫形中心出具的假肢安装诊断证明,载明其双下肢截肢平衡性差,需配置运动性能好、稳定性高的假肢,首次安装费用合计19.42万元,同时明确了后续更换、维护标准。保险公司不认可该标准,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姚某的假肢应按左小腿1.2-1.6万元/次、右大腿1.5-1.8万元/次标准计算,仅需再更换一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双下肢截肢属于伤情特殊,普通标准假肢无法满足其行走稳定性需求,参照配制机构意见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69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某各项损失合计7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鉴定意见未考虑姚某双侧截肢的特殊伤情,且明确标注“具体或以临床实际发生为准”,一审认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0民终3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受害人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若存在双侧截肢、身体条件特殊等情形,应优先选择具备正规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假肢配制部门出具诊断证明,明确配置标准、更换周期、维护费用,避免自行选择非正规机构导致费用不被法院采信;
- 赔偿义务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提出异议申请鉴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充分考量受害人的特殊伤情,若鉴定意见未考虑特殊需求的,可举证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核心是“合理”,并非一概以价高或价低为准,只要符合伤情需求、不属于奢侈豪华型,均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