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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两名次责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该怎么划分?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6)川10民终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行人均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侵权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雇主责任险承保公司能否以责任比例过高为由要求核减赔付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0民终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通常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比例是各地司法实践的通用裁判标准,即使存在多名次责行人,在无证据证明其中一名行人对另一名伤者的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需将两名次责行人的责任叠加扣减机动车方的责任比例。其次,雇主责任险承保公司的赔付义务以被保险人(雇主)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基础,只要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地方裁判标准,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无权单方以责任比例过高为由要求核减赔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新案例

2025年1月7日,文某(系内江某网络公司外卖员,事故发生时处于履职过程中)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黄某甲相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黄某甲各负事故次要责任。案涉摩托车在某甲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网络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黄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文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部分由某财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项下赔付黄某12616元。某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存在两名次责行人,应当核减其赔付比例至60%。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某甲对黄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且机动车方负主责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四川省地方规定,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0民终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优先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方的安全注意义务远高于行人,即便存在多名次责行人,也不会当然降低机动车主责的赔付比例,多数省份均有明确的地方裁判标准,比如四川省机动车主责即承担80%责任,当事人无需在比例问题上做无意义的上诉,徒增诉讼成本。第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以雇主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为限,保险公司若要主张扣减或者免赔,应当举证证明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已就相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仅以责任比例过高为由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三,交通事故涉及多名伤者的,交强险限额应当为其他伤者预留相应份额,避免个别伤者全额占用交强险导致其他伤者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