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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6)川13民终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设计资质的主体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设计方无法举证证明已交付约定设计成果的,能否主张对应设计费?合同约定由设计方承担的审图费,建设方先行垫付后能否抵扣应付设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3民终2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无资质的主体即便以提供咨询为名、借用其他有资质单位名义出具报建图,其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第二,设计方主张设计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权主张对应设计费; 第三,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图审查费由设计方承担的,建设方先行向审图机构支付的审图费,可以在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抵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仪陇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与无设计资质的重庆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签订多份设计合同,约定由该事务所承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负楼层优化设计、商业深化修改设计等工作,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图审查费由事务所在其收取的费用中支付,设计费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地产公司累计向事务所支付设计费2439768元,且垫付了施工图审查费244873元。后双方就设计费结算产生争议,地产公司起诉要求事务所返还超付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设计合同因事务所无对应设计资质被认定无效;事务所无法举证证明已交付了商业深化修改设计成果,无权主张该部分10万元设计费;项目备案图纸仅有负5层无负6层,事务所主张的负6层设计费无事实依据;按合同约定事务所应当承担244873元审图费。经核算地产公司超付设计费524704.92元,最终判令事务所予以返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3民终20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单位选择设计服务供应商时,务必先行核查对方的设计资质等级是否与项目需求匹配,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设计成果无法使用、维权成本上升; 2. 设计单位应当在自身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项目,否则不仅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设计成果应当留存书面签收记录、电子送达凭证等证据,明确交付内容、交付时间,避免后续主张费用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4. 合同中对于审图费、税费、协调费等第三方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当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