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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私下转让股份逃避买卖合同债务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6)川13民终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合伙经营主体欠付买卖合同货款,合伙人私下转让股份退伙但未处理对外债务的,退伙人是否需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的股份转让效力争议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3民终83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合伙人内部的股份转让、退伙约定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纠纷,无论效力如何均不得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 第二,合伙人退伙时未就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清偿取得债权人同意的,退伙人仍需对其退伙前已经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内部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仅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效力,无法约束外部债权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真实案例

仪陇县某戊餐饮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由黎某辛、吴某甲、杜某己、杜某壬、梁某癸、熊某等多人合伙经营。2024年3-6月期间,餐饮店多次向仪陇县某丙食品批发部采购冻货,累计欠付货款43104元未支付。2024年4月,杜某壬、梁某癸、熊某将所持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杜某己后退伙,未就欠付货款的清偿作出约定。2024年7月吴某甲也签订退伙协议退出经营。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杜某壬、梁某癸、熊某对其退伙前产生的2024年3-4月货款2722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存续的合伙人对全部43104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吴某甲、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退伙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合伙人内部的股份转让效力争议属于合伙人内部纠纷,不属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审查范畴;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无论内部责任如何划分,均不影响吴某甲、黎某乙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3民终8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买卖合同债权人而言,若交易对手是实际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起诉时可将登记经营者、全部实际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受合伙人内部股份转让、退伙约定的约束; 第二,对于合伙人而言,退伙时务必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对外债务约定明确的清偿方案,并告知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便已经签署退伙协议,仍需对退伙前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人内部因股份转让效力、责任份额划分产生的争议,可在对外清偿债务后另行起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