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及时结算发包方需付资金占用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6)川14民终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未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承包方起诉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4民终35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实际接收使用的,即便双方未完成最终正式结算,只要能够确认发包方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发包方就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若发包方无法举证证明未完成结算的责任完全归属于承包方,承包方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因为发包方占用资金的事实客观存在,必然会给承包方造成资金成本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2020年10月,眉山某房产公司与广州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停车场划线及交通设施工程合同》,将案涉停车场相关工程发包给广州某装饰工程公司施工。后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第三方进场继续施工导致广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已完工程范围被覆盖,无法通过现场勘查确认工程量。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及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的《合同进度款审核表》,认定广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已完工程产值为596781.94元,扣除眉山某房产公司已支付的477425.55元,判决眉山某房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9356.3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眉山某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2月2日竣工验收,眉山某房产公司未举证证明未结算的责任在广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其占用资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认定利息起算时间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4民终3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中途退场时,务必第一时间与发包方共同签字确认已完工程量范围、办理已完工程结算,避免后续第三方施工覆盖施工内容后,无法核实工程量产生争议;
- 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结算资料时,一定要留存完整的送达凭证,包括邮寄签收记录、微信/邮件发送记录、现场签收单等,避免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后,反称承包方未提交结算资料;
-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审核,不能恶意拖延结算,否则即便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也可能需要从承包方起诉之日起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