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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单方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6)川14民终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准许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4民终56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非只要是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就必然无效,也并非只要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就会准许。只有当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本案中某甲保险公司仅以未收到病历材料、鉴定系文某单方委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交任何有效反驳证据,不符合法定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其重新鉴定的申请,采信了文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17日,王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在洪雅县某公司院坝内行驶时与行人文某相撞,造成文某受伤。经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无责。文某经多次住院治疗后,单方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最终被评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系单方委托、未收到病历无法核实真实性为由提起上诉,要求重新鉴定或按十级伤残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观点

某甲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其主张的未收到病历、鉴定依据未经质证并非启动重新鉴定的充分条件,一审法院采信案涉鉴定意见认定文某伤残等级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甲保险公司需按照两个九级伤残的标准向文某支付相应赔偿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4民终5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正规鉴定机构,避免因鉴定机构无资质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耽误维权进程。
  2. 受害人在委托鉴定前,可先行与侵权方、承保保险公司沟通鉴定机构选择事宜,如对方明确拒绝配合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再自行委托鉴定,同时注意完整保留全部诊疗记录、检查影像、鉴定过程相关材料,以备后续诉讼中质证使用。
  3. 保险公司如对受害人提交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并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仅以鉴定系单方委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大概率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