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包含法律工作者代理费?征和律所结合资阳(2026)川20民终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守约方实际支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费,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20民终25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其中列明的“律师代理费”属于示例性而非穷尽性列举,只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行为符合执业规范、费用合理,该代理费属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成本,违约方应当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真实案例
雷某系四川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六级。2021年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公司分期向雷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38万元,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需承担雷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交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27万元,剩余11万元长期拖欠。雷某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起诉讼,支出代理费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赔偿款、利息及8000元代理费,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协议约定的是“律师代理费”,不包含法律工作者代理费。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表明所列费用为示例性列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为合法,8000元属于合理的实现债权成本,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20民终2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和解协议、合同时,建议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列明具体项目,比如“律师代理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时,要提前确认其执业范围符合辖区要求,避免因代理资质问题导致费用无法被法院支持;
- 违约方不要试图通过抠字眼的方式规避违约责任,只要是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有正规票据支撑,法院通常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