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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装饰装修合同怎么要回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6)津03民终1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的情况下,施工方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津03民终154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装饰装修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不能仅以参与沟通的人员为标准,需结合沟通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核心权利义务、付款主体身份、实际权利人自认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已被生效判决否定的主体不可重复起诉主张责任;第二,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计价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已共同确认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案涉工程已被第三方覆盖无法核实工程量的,施工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天津某装修公司经原审第三人李某介绍,承接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施工过程中杨某委托刘某乙、李某对接装修事宜,杨某方先后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后双方就工程质量、结算金额产生争议,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赖某、刘某乙、杨某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万余元,杨某同时反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返工损失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刘某乙并非案涉装修合同相对方,装修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赖某是合同相对方,仅能认定杨某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装修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及结算标准,且案涉工程已被杨某委托第三方重新装修,已完工工程量无法核实,故对装修公司的工程款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杨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及实际损失数额,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津03民终154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工程范围、计价标准、结算方式、质量标准、工期、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以口头约定合作,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第二,施工过程中需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材料采购凭证、施工全过程的照片/视频、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等证据,每完成一个施工节点及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和进度款;第三,若对方拒不配合确认工程量、拖延付款的,需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不要等案涉工程被第三方覆盖后再起诉,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实丧失胜诉权;第四,起诉前需梳理全部证据明确适格的合同相对方,避免错误起诉无关主体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