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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返租收益能否抵扣购房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6)新01民终1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带返租承诺的商铺时,因开发商逾期办证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开发商主张已经支付的返租收益应当抵扣应退购房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01民终158号生效判决分析:商铺返租对应的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其指定第三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双方未就返租收益抵扣购房款达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无权直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用已付返租收益抵扣应退购房款,该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开发商如对返租款项有异议,应当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2018年5月,王某与乌鲁木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约定王某出资192000元购买涉案商铺,开发商应于2023年5月13日前为王某办理完成产权登记,逾期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需全额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即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直至王某起诉时,开发商仍未完成涉案商铺的产权登记手续,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合同解除、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经向王某支付了三年的返租收益,不应全额返还购房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委托返租对应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01民终158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者购买带返租承诺的商铺时,应当分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合同,明确两个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双方就款项抵扣产生争议;
  2. 开发商逾期办证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购房者无需提前向开发商发解除通知,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发商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 如双方就返租收益的支付、返还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委托经营合同为基础另案主张权利,不得直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要求抵扣购房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