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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车主要不要赔?停运损失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6)新01民终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01民终2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车主阿某将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交给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亚某驾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法定可主张的财产损失范畴,在主张方无法提供直接收入证明时,可参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核定标准计算,只要计算标准符合行业平均水平、停运时长合理,法院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4年3月15日,亚某驾驶登记在阿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乌红线国道314线行驶至乌鲁木齐达坂城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严某驾驶的40吨营运货运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严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27500元,车辆维修39天产生停运损失。

严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维修费2000元,亚某、阿某共同赔偿剩余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共计109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维修费,亚某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剩余维修费17850元、停运损失45500元,阿某无需承担责任。亚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阿某作为车主应承担责任、维修费及停运损失认定过高,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亚某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于2026年1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01民终2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主出借车辆时务必确认车辆无安全隐患、借车人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无饮酒、吸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形,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 营运车辆所有人遇到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时,应注意留存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时长证明等证据,若无直接收入证明,可主张参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平均标准计算损失; 3. 若对事故相对方主张的维修费合理性存疑,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及时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否则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采信合法有效的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 4. 若驾驶员与车主存在劳务、帮工关系,应另行收集相关证据另案主张权利,该类法律关系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范围,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