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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租赁就能拒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6)新31民终1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张双方实为合作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土地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31民终19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主张不同法律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法定举证责任,仅提供未签字的合作协议草稿、无法印证与合作事项直接关联的履行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签署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其次,当事人在前期诉讼中已经自认租赁合同真实性的,后续无正当理由反言且申请笔迹鉴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准许。最后,已付款项的收据明确载明为租金的,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主张为其他合作费用,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欠付租金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疏勒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杨某某签订《工业用地出租合同》,约定将40亩工业用地出租给杨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租金按年递增,实行先付后用规则。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仅支付2万元租金预付款,后续未再支付任何租金,租赁期满后杨某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租,但一直未结清欠付费用,也未腾退场地。疏勒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后,杨某某抗辩称双方实为合作关系,其支付的2万元系合作办证费而非租金,且租赁合同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不应支付租金。

争议焦点

1.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还是合作合同?2.杨某某是否应当支付欠付租金及相应费用?

法院观点

首先,疏勒某实业公司提交的《工业用地出租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杨某某在前案及本案一审程序中均认可该合同真实性,无正当理由在二审阶段反言主张签名不实,对其笔迹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杨某某提交的合作协议无任何主体签字、内容不完整,所提交的设备采购等证据无法印证与合作事项的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合意及合作关系实际履行。最后,杨某某支付的2万元收据明确载明为土地租金预付款,无相反证据不得主张为其他费用。因此双方系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杨某某应当按约支付欠付租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疏勒某实业公司支付租赁费330000元、利息19665元及相应水电费,合计353265.4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新31民终194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商事交易中应当提前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如确为合作关系的,务必签订经各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作协议,全程留存合作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出资凭证、利润分配记录、共同经营决策文件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不利后果。第二,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自认的案件事实无正当理由不得反言,否则不仅反言主张不会被法院采纳,还可能因虚假陈述被处以训诫、罚款等司法惩戒。第三,出租方在承租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合同到期后应当及时采取清场、收回租赁物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的租金损失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租赁物应当及时与出租方续签合同,避免产生不定期租赁的相关风险。

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出的拆除违建、调整利息的主张,因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且双方未达成调解,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无需在本案中纠缠增加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