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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约定20%违约金法院却大幅调减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6)新31民终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按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法院大幅调减违约金是否合法?

2. 合同约定承租人退租需恢复商铺原状并经出租人验收合格才退装修押金,承租人未完全搬离物品时押金可否不予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31民终5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关于违约金调整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主要原则,兼顾一定惩罚性,若合同因履行僵局解除并非承租人恶意违约,且出租人对市场经营风险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有权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减,该调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装修押金退还问题,若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遗留物品、出租人可自行处置,且无证据证明承租人装修造成物业损坏的,即便之前约定了恢复原状的退还条件,在条件已实际达成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退还装修押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真实案例

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魏某于2023年11月签订《某家居建材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魏某租赁215.52㎡商铺经营家居产品,租期3年4个月,年服务费93105元,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装修押金需待承租人将商铺恢复原状并经出租人验收合格后退还。魏某支付第一年服务费后,因自身健康原因及市场经营状况不佳无力继续经营,多次提出解约及转租均被拒绝,2025年4月停止营业。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魏某支付欠付租金、按合同总额20%计算的违约金18621元等,魏某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装修押金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判决合同于2025年12月5日解除,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调减为1828.82元,同时判令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退还魏某装修押金2000元。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调减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且魏某已明确放弃遗留物品、退还押金条件已成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31民终5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时不宜过高,通常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否则诉讼中大概率会被法院调减,建议同时明确约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避免举证困难。
  2. 出租人约定装修押金退还条款时,要明确“恢复原状”的具体标准,承租人退租时要留存双方验收确认的证据,避免后续就押金退还产生纠纷。
  3. 承租人因经营困难需提前解约的,要及时向出租人发送书面解约通知,积极配合搬离物品、交接商铺,避免扩大损失,可有效降低自身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4. 商业地产出租人应当合理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在招商时不宜作出过高的入驻率、客流量承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反而需要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