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确认书盖非备案公章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2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结算确认书上加盖的公司公章并非备案公章,但有此前代表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授权人员签字,该结算书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有效依据?公司以公章虚假为由申请公章鉴定是否会被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228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结算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公章鉴定申请。
首先,若签字人员此前曾代表承包方签订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且承包方曾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过部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签字人员有权代表承包方进行结算,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及于承包方。其次,即便结算书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章不一致,只要相对方属于善意不知情,仅以公章非备案章为由不足以否定结算书的效力,也没有启动公章鉴定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牛某借用云南某乙有限公司资质承接了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的办公楼改造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瞿某实际施工,瞿某于2024年10月30日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25年6月23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载明总工程款为588722元,确认书上加盖了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印章,同时有此前代表该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现场管理人员罗某及挂靠人牛某的签字。云南某乙公司仅向瞿某支付工程款372700元,剩余216022元未付。
诉讼中云南某乙公司主张结算书上的公章并非备案章、罗某签字虚假、结算金额高于其与上游业主的结算金额,要求否定结算书效力并申请公章鉴定。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罗某的签字行为足以让瞿某产生其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结算书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某乙有限公司需向瞿某支付剩余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及保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228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方在签订结算文件时,除索要承包方盖章外,尽量要求此前参与合同签订、现场管理的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留存好对方已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强化表见代理的证据链条,避免后续对方以公章虚假为由拒付工程款。
- 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方不能以挂靠方私下结算、结算金额高于其与上游业主的结算金额为由对抗善意的实际施工人,若被挂靠方认为自身利益因挂靠方的行为受损,可另行向挂靠方追偿。
- 诉讼中若仅以公章非备案章为由否认结算文件效力,无法证明相对方明知公章虚假的,法院通常不会准许公章鉴定申请,当事人无需额外支出鉴定成本,可调整诉讼策略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