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发包方主张扣减第三方收款及罚款能否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2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未充分举证的工程罚款能否从应付劳务提供者的劳务费中予以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292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合同纠纷中主张扣减劳务费需要同时满足事实和法律双重要求: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方如果要将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抵扣应付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必须举证证明该付款行为经过了劳务提供者的明确同意,或者该款项确实属于案涉劳务费的组成部分,否则不能随意抵扣;另一方面,针对工程罚款的扣减,不仅要有双方事先关于罚款承担的明确约定,还要举证证明罚款已经实际产生、且罚款事由与劳务提供者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扣减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曹某承接云南小雨谷站铁路货场扩建项目后,郑某甲经汪某介绍为项目提供木工劳务。2020年11月曹某与郑某甲签订《小雨谷工资结算单》,确认曹某欠付郑某甲劳务费114946元,备注“公司罚款暂未处理”。后曹某起诉主张其向汪某支付的5万元劳务费、项目产生的97030元工程罚款均应从欠付郑某甲的款项中扣除,甚至主张超付32084元要求郑某甲、汪某共同返还。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首先曹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支付给汪某的5万元经过郑某甲同意,也不能证明该款项与郑某甲的劳务费存在关联;其次曹某提交的罚款证据仅为案外人出具的单据,既不能证明罚款已经实际支付,也不能证明罚款事由与郑某甲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曹某的扣减主张均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需向郑某甲支付劳务费11494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29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合作双方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同时约定工程质量责任、罚款承担的具体情形及触发条件,避免后续产生无意义的争议;
- 发包方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代收劳务费,必须要求劳务提供方出具书面的委托收款凭证,妥善留存相关委托材料及付款凭证,否则自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难以抵扣应付劳务费;
- 主张扣减工程罚款的一方,不仅要提交正式的罚款单据,还要留存罚款实际支付的凭证、施工问题与劳务提供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扣减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