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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协议被胁迫签订要撤销需提交什么证据?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合同后主张协议是被对方胁迫签署、要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什么举证标准?仅以协议中约定返还公司证照、U盾的条款能否证明存在胁迫事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313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胁迫情形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胁迫的一方承担,且胁迫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事实,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仅以协议中约定的“履行义务后返还证照”附条件条款,不足以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事实,举证不能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张某曾是云南某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持股90%的股东,杨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5年1月25日,张某与杨某、云南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杨某以20万元对价受让张某持有的全部股权,款项于2025年4月29日前支付,云南某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杨某履行全部协议义务后,张某向公司返还营业执照、财务章、付款U盾等材料。

协议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20万元股权转让款外其余条款均履行完毕。后杨某、云南某有限公司起诉主张案涉协议是张某扣押公司证照、U盾,趁春节前公司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危困状态胁迫杨某签署,反诉要求撤销协议相关条款并返还已支付的66万余元款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杨某支付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云南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仅协议约定的返还证照条款无法证明存在胁迫事实,且杨某未对反诉驳回的判项提起上诉,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31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果确实遭遇胁迫签订不公平协议,要第一时间留存胁迫的相关证据,包括沟通录音、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现场证人证言等,仅靠协议本身的条款无法证明胁迫事实;
  2. 胁迫事实的证明标准远高于一般民事事实,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要仅凭主观上觉得“被迫签字”就盲目起诉撤销,否则大概率会因举证不足败诉;
  3. 签订涉及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结算的大额协议前,要充分核对条款内容,确认所有约定符合自身真实意愿,一旦签字确认且无相反证据的,需要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4. 受胁迫签订协议后,要在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内起诉撤销,超过期限的撤销权直接消灭,无法再以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