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未签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实际供货方索要货款?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未签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实际供货方索要货款?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实际供货主体?供货方如何向买受人主张欠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319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若有证据证明供货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期间代表公司实施,且有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供货、沟通对接、发票开具等事实的,应当认定公司为实际供货方,有权向买受人主张对应货款。若买受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名义供货个人存在委托、雇佣等其他法律关系,也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为实际供货方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向实际供货方支付欠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2年起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昆明某甲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供应信息化设备、道闸设备等货物。案涉货物供货期间,余光群系贵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股东,二人及贵州某有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了案涉货物的供货、调试、项目对接等工作,且贵州某有限公司向昆明某甲有限公司开具了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贵州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昆明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主张供货系余光群个人行为,与贵州某有限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贵州某有限公司为实际供货方,判决昆明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104.68元。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昆明某甲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余光群存在委托或雇佣关系,也无法证明自身为实际供货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31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开展买卖交易时应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供货主体、货物规格、价款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源头避免无书面合同引发的主体资格、价款结算等争议。
  2.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方应注意留存供货凭证、项目沟通记录、发票开具记录、己方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据,明确供货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避免后续主张货款时出现主体资格争议。
  3. 买受人在接收货物时应明确核实供货主体,尽量直接与供货公司对接结算,避免仅与个人对接导致后续出现货款支付对象错误、主体混淆等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