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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灭失无法返还能否同时主张折价赔偿和租金?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因工程建设固定/灭失无法返还,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租赁物折价赔偿及直至赔偿款付清之日的后续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323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出租人明知租赁物已经因工程建设固定、客观上不具备返还条件,在主张租赁物折价赔偿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持续至赔偿款付清之日的租金,既无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仅需按照市场标准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折价赔偿款即可,无需额外承担租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昆明市官渡区某站向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承建的昆明某小学项目出租钢管950米、扣件130个,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2018年案涉小学项目竣工,租赁物已随工程施工固定、灭失,客观上无法返还。2019年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站支付租金1万元,之后双方未就剩余费用协商一致。2025年某站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租赁物或支付折价赔偿款8250元,同时主张自2015年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的租金近3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站作为建筑设备出租方,明知案涉租赁物用于小学建设,项目竣工后租赁物已客观不具备返还条件,其在主张折价赔偿的同时再要求支付持续租金,属于重复主张权利,对承租人明显不公,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判令某公司向某站支付租赁物折价赔偿款8250元,驳回某站要求支付租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323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物返还条件、毁损灭失的赔偿规则,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 出租人在知晓租赁物已经毁损灭失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主张折价赔偿,不要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否则后续主张的租金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还会额外承担诉讼费等维权成本。
  • 承租人在租赁物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确实无法返还的要及时和出租人协商折价赔偿事宜,留存协商沟通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