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无借条仅凭转账和微信对账能认定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无借条仅凭转账和微信对账能认定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借条,仅凭借转账记录和微信对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332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强制要求有书面借条,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款项交付事实,且债务人在对账过程中未对欠款性质、金额提出异议,明确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其他性质往来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刘某与吴某甲长期存在窗帘业务合作、货款垫付、资金拆借等多重经济往来,2020年10月刘某向吴某甲转账合计25000元。2024年9月刘某发微信告知吴某甲“你差我24768元,一年多一分钱没还”,吴某甲回复“好的”“再等等哦”。后刘某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甲偿还借款24768元,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诉请。

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2020-2022年期间向刘某转账金额远超刘某向其转账金额,案涉款项属于其他往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某甲提交的转账记录均发生在2022年之前,无法证明其已清偿案涉对账后的欠款,且吴某甲在微信对账时未对款项性质、金额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欠款的认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33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要素,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混同产生纠纷;
  2. 若双方存在多重经济往来,建议定期出具书面结算凭证,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避免将合作款、货款、借款混同导致举证困难;
  3. 收到债权人的对账信息时,应当先核对全部账目,若对款项性质、金额有异议要及时书面提出,随意回复“好的”“再等等”等表述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欠款的认可;
  4. 债务人抗辩款项不属于借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款项对应具体的其他交易,仅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往来、过往转账金额更高的,不足以推翻对账后的欠款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