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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员工签字对账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3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易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持有采购方员工签字的对账单,能否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采购方支付拖欠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38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双方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交员工签字的对账单、采购方支付货款的转账记录、与采购方法定代表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签字人员为采购方工作人员、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范围,且采购方已经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采购方应当承担剩余货款的支付责任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云南某甲砂石料公司向云南某乙工程公司供应砂石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某乙公司负责采购的员工刘某出具了金额为103万余元的对账单。后续某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某甲陆续支付了83万余元货款,尚欠20万元迟迟未付。某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公司及杨某甲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某乙公司员工,签署对账单属于职务行为,结合某乙公司的付款记录、杨某甲的沟通录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剩余20万元货款及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驳回了要求杨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某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未授权刘某签署对账单,实际供货方是自然人而非某甲公司。二审中法院核实了供货自然人的证言,其明确认可供货方为某甲公司,结合全案证据,昆明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38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开展交易时优先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维权产生争议;
  2. 如交易过程中仅能由对方员工签署对账单、收货单等凭证,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留存该员工的工牌、社保记录、过往对接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代理权限,最好后续要求公司加盖公章对单据进行追认;
  3. 交易全过程应当留存好供货凭证、付款记录、双方沟通的微信/录音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有效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