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拒赔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不赔”的条款,未向投保人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能否以此拒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10号生效判决分析:案涉“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即便保险公司对条款做了加黑提示,但未向投保人提供对应的职业分类表,也未对职业分类的标准、条款适用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最新案例
2024年11月,云南某某公司为其雇员向某某保险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安心保,保险单约定职业类别为三类,特别约定第3条载明“投保人如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职业类别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投保职业类别以《2022平安雇主职业分类表》为准”。2025年5月,投保雇员邓某在约1.7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摔伤身故,云南某某公司向邓某家属赔偿10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邓某实际作业职业类别高于投保类别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云南某某公司支付理赔款538195.9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职业类别不符拒赔条款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10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团体保险产品时,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核实职业分类标准,确认所有投保人员的职业类别符合承保要求,同时留存投保沟通的全部记录,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对于免责条款不仅要进行加黑加粗的提示,还应当对条款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配套的职业分类表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并留存已履行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 投保人遇到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拒赔的,可先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如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的,投保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主张合法理赔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