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未完工定作人找第三方收尾的费用能否从总报酬中扣除?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未完成全部工作,定作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从应付承揽人的总报酬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61号生效判决解答: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定作人支付给第三方的收尾费用可以从应付承揽人的总报酬中扣除:1、双方均认可承揽人未完成全部案涉工作,剩余工作确由第三方实际完成;2、定作人提交的付款凭证、付款时间、金额能够与案涉项目的收尾周期、工作量匹配,证据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3、承揽人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定作人主张,也无法对第三方收取定作人款项的合理性作出合理解释。此外,定作人已经支付给承揽人的案涉项目报酬,也可一并在总报酬中予以扣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9月,黄某将双柏县长晟广场商业区(室分)站点整改工作交由高某完成,双方约定全部工作完成后的总报酬为37398.6元。后高某未完成全部工作,剩余工作由案外人罗某完成。黄某主张其委托罗某完成收尾工作,先后向罗某支付报酬共计14090元,另委托发包方向高某支付案涉项目报酬4800元,上述两笔款项均应从总报酬中扣除;高某则主张剩余工作是其委托罗某完成,黄某支付的14090元及4800元均与本案无关,要求黄某支付全部报酬37398.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已支付上述两笔款项,高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主张,故判决扣减两笔款项后,由黄某支付高某剩余报酬18508.6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提交的转账凭证证明力优于高某提交的情况说明,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6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承揽人在完成部分工作后因故无法继续施工的,应当第一时间与定作人书面确认已完成的工作量、对应报酬金额,避免后续双方就已完工程量产生争议,同时也可防范定作人主张的第三方收尾费用远超实际价值; 2、定作人发现承揽人未按期完工需要委托第三方收尾的,应当首先向承揽人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工,逾期未完工的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同时要留存与第三方的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确认单、付款凭证、款项备注等材料,证明该费用确系案涉项目的收尾支出,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扣减对应费用; 3、双方对于已付款项是否对应案涉项目产生争议的,付款方应当留存款项支付备注、项目上报记录等证据,收款方主张款项属于其他项目的,也应当提供对应项目的合同、结算凭证等证据佐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