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职工被迫辞职能否主张工资及补偿?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降薪,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权主张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67号生效判决解答: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仅以内部任期制管理、未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的降薪制度为由单方面调岗降薪,且无法举证调岗合理性的,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欠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叶某2002年入职云南某甲有限公司,2012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起叶某担任公司行政办主任,月工资标准为21500元。2025年3月17日,公司突然向叶某送达《任期届满的通知》,告知其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担任行政办主任,自2025年3月1日起调岗为行政办文秘,薪酬标准降至8500元/月,且公司2025年1月起已经按照减半标准10750元向叶某发放工资。叶某签收通知时明确标注对内容有异议,次日即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一审法院均支持叶某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公司无法证明调岗降薪已与叶某协商一致,也无法证明降薪制度已履行民主公示程序,调岗降薪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叶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67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端:对管理岗位实施任期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期届满后的岗位调整规则,任期届满前需提前与劳动者沟通续任或调整方案,不得突然作出大幅降薪的岗位调整;涉及全体员工薪酬调整的制度,必须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公示告知全体员工的法定民主程序,留存完整的程序证据,否则相关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者端: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的,需第一时间明确提出书面异议,不要默认签收相关调整通知,同时保留好实际履行原岗位职责的证据、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材料,及时向用人单位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调岗降薪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