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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私下签的离婚协议能推翻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房贷承担约定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前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贷承担内容,能否推翻后续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调解书中的债务承担约定?一方垫付房贷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73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双方私下签订的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债务处理协议,若双方未按该协议完成协议离婚,且后续诉讼离婚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并出具了生效调解书的,此前的私下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调解书明确约定房贷由一方承担的,另一方代为垫付后有权向约定的还款义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真实案例

邬某与薛某2023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禄丰市的一套房屋。2024年12月双方私下签订离婚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薛某所有,邬某自愿偿还房贷至2025年12月31日,但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25年2月邬某向禄丰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5)云230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案涉房屋归薛某所有,剩余购房贷款由薛某负责偿还。

调解书生效后,薛某未按约定偿还房贷,邬某自2025年3月至2025年11月共垫付房贷49227.57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返还垫付款。一审法院支持邬某的诉讼请求,薛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此前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房贷应由邬某偿还至2025年12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此前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未实际办理协议离婚,且后续诉讼离婚时已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故原私下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73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私下签订的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债务处理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双方最终完成离婚登记,或者在调解离婚时明确约定采用该协议内容的,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未按该协议离婚,或者后续诉讼离婚时达成了新的约定,此前的私下协议自动失效,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2. 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法律效力,双方均需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不仅可以就垫付的款项起诉追偿,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若离婚后需要变更生效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约定,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最好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仅靠微信聊天记录、口头约定很容易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最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