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纠纷两次起诉同一通道构成重复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红河州(2026)云25民终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通行纠纷中,当事人针对同一共用通道另行起诉主张修缮通道、拆除邻人墙体,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5民终40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民诉法解释》规定的三个要件,不以当事人诉讼地位互换、新增同户家庭成员作为被告作为排除重复起诉的依据。本案中,后诉新增的被告杨某乙与前诉原告杨某甲为父子,同属一户,视为两案当事人实质相同;两案诉讼标的均为案涉共用通道的通行、排水相邻关系;后诉要求垫高通道、拆除墙体的诉请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要求刘某甲清除通道土石方恢复原状的生效裁判结果,因此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刘某甲与杨某甲、周某甲、杨某乙均为红河州弥勒市某村相邻住户,三户共用一条通行通道。2024年杨某甲、周某甲作为原告起诉刘某甲,要求其清除在共用通道上铺设的土石方、恢复通道原状,弥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2504民初361号生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认定案涉通道可满足正常通行,雨水可引入既有排水沟排出,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025年刘某甲作为原告起诉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要求三户共同修缮通道垫高至与集体道路持平、拆除杨某甲家占道墙体保障通行,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起诉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5民终40号
- 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重复起诉的认定不看当事人诉讼地位,只要争议发生在同一主体之间,即使原被告诉讼地位互换,也可认定为当事人相同,新增同户家庭成员作为当事人不影响重复起诉的认定; 2、相邻关系纠纷中,前诉已经对案涉通道的通行、排水问题作出实体处理的,若后诉针对同一通道提出的诉请本质上是推翻前诉裁判结论,将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若前诉判决生效后出现新的侵权事实,例如邻人新修建墙体阻碍通行、出现前诉未涉及的新的排水问题,当事人应当留存新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针对新事实另行起诉,避免针对已经处理过的旧争议重复起诉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