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否认非指定签收人送货单被判支付百万货款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北京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买卖合同履行中签收流程不规范、对账管理混乱是很多企业产生大额货款纠纷的核心诱因。在处理北京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公司仅在合同中约定了指定签收人,却没有同步建立现场签收的内部管控规则,出现纠纷后仅凭“签字人不是指定人员”抗辩往往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此承担额外的违约金、诉讼费等损失。
警示案例
2023年3月,北京某消防材料公司与中核某工程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前者为后者的东坝回迁安置房项目供应消防材料,合同明确指定李某为唯一货物签收人,货到30天付款,逾期超6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后来因供货量超出预估,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追加了120万元的预估供货额。截至2023年10月,原告累计供货145万余元,被告仅支付了45万元货款,原告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006160.94元货款及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多数不是指定签收人李某签字,结算单签字人员也不是公司员工,不认可供货金额;同时原告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无权主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有项目负责人李某的当庭确认,且被告已经将原告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足以证明原告完成了供货义务,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6160.94元,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8855.44元。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北京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京0101民初2409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北京企业应注意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约定指定签收人外,还要同步建立签收权限公示制度,将指定签收人的姓名、授权范围书面告知供货方,同时明确非指定人员签字的送货单需加盖公司项目章或经指定人员事后追认才生效,避免出现纠纷时举证不能。
2. 北京企业需建立发票与付款的联动管理机制,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后,若对供货数量、质量有异议,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出,不得随意将发票抵扣税款,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认可供货金额。
3. 企业要妥善保管所有送货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履约凭证,若出现项目负责人员离职的情况,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样本,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核实签字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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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