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追讨欠缴水费因无用水方确认记录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保定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供用水合同履约过程中,规范留存用水计量、对账凭证是避免后续欠费追索败诉的核心前提。在处理保定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供水企业、物业方对施工临时用水的履约管理非常粗放,既没有定期与实际用水方签字确认抄表数据,也没有及时对账固定欠款金额,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
警示案例
保定市某水务公司是当地官方供水企业,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保定市清苑区某城项目的发包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6号地块的施工总承包方,也是临时用水的申请方。2018年9月江苏某建设集团在保定市某水务公司处开设临时用水户,前期水费正常缴纳至2020年12月。2024年12月,保定市某水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建设集团支付2020年12月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水费264767.59元、违约金35478.86元,同时要求保定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定市某水务公司仅提交了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单方制作的欠费清单作为证据,既没有江苏某建设集团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抄表记录、用水明细,也无法证明案涉时段产生的水费全部由江苏某建设集团实际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某建设集团欠付水费的事实,仅支持了由出具承诺函的保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水费及违约金的诉求,驳回了原告对江苏某建设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保定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冀0608民初4077号
-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清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1. 保定企业应注意,签订供用水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抄表周期、对账方式、双方对接授权人,每次抄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抄表数据发送给对方指定对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留存好纸质、微信或邮件确认凭证,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2. 保定企业需在首次出现欠缴水费情况时,第一时间向实际用水方发送书面(含电子)催缴通知,明确标注欠缴时段、用水量、欠费金额、缴费期限,同时注明“如对欠费金额有异议请于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欠费金额”,固定欠款事实。
3. 若涉及第三方承诺代付水费的,要明确约定代付的欠费范围、金额、履行期限,不能仅以第三方出具的承诺函作为唯一证据,仍需同步向实际用水方确认欠费事实,避免出现实际用水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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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