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西安市法律顾问推荐:建筑设备租赁中途退场未合规发通知被判多付300万租赁费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西安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承租方中途退场后的通知义务履行合规性,是决定租金计算周期的核心依据。在处理西安企业的类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我们发现很多西安市的工程类企业都踩过「中途退场忘了走合规通知流程」的坑,最终平白多承担了巨额租赁费。本案中企业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书面退场通知义务、转移租赁义务未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未留存合规举证材料,企业要防范此类风险必须从合同条款设计、履约节点留痕、争议前置处理三个层面做好全流程合规。
警示案例
2018年,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区签订《周转料具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向工程公司位于河南开封的项目出租钢管、扣件、轮扣等建筑设备,租赁期从设备进场验收之日起,至工程公司书面通知租赁公司物资退场之日止;同时明确约定,工程公司如需转租设备或转移合同义务,必须取得租赁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政府发文导致停工的租金可免除,但工程公司需及时向租赁公司提交相应政府文件。
2022年1月,工程公司因项目发包方解约,被要求于2022年1月15日前强制退场。但工程公司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租赁公司发送书面退场通知,也未取得租赁公司书面同意,就将剩余租赁设备直接转移给了后续进场的第三方施工单位使用。直到2022年12月,工程公司才先后发函要求租赁公司对接第三方、商谈设备退场事宜。租赁公司因迟迟未收到合规退场通知、也未拿到足额租赁费,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12月15日的租赁费共计378万余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诉讼中工程公司抗辩,其2022年1月就已退场,后续不应再计算租金;同时主张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租赁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且应扣除政府停工期间的租金,因此无需支付剩余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2022年1月退场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书面退场通知义务,要求租赁公司对接第三方的要求不符合“转租需书面同意”的约定,直到2022年12月8日才正式发函要求商谈退场,因此支持了租赁公司主张的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的租赁费3788535.05元;同时工程公司未提交政府停工的正式文件,因此对其扣除停工租金的抗辩不予采纳,另外因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付租金不承担利息,因此驳回了租赁公司的利息请求。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对西安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陕0112民初29781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西安企业应注意,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退场通知”的有效送达方式、指定签收人和送达地址,比如约定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同时需同步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微信/邮箱发送电子版,留存物流签收记录和电子发送凭证,避免后续因“通知未送达”产生争议。
西安企业应注意,若因发包方原因中途退场,需第一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租方发送书面退场通知,明确要求出租方在限定期限内到场办理租赁物资交接,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资转给第三方使用,确需由第三方承接租赁义务的,必须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文件,三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西安企业应注意,主张扣除春节、政府指令停工等期间租金的,需及时收集官方发布的正式停工文件,并在停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给出租方,留存完整的送达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无法扣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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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