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成都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签买卖合同忽略先票后款约定、错判关联公司责任导致损失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成都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忽略付款前提约定、错判关联主体责任是导致应收款回款受阻、额外损失扩大的核心诱因。在处理成都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中小微企业对合同的付款条款、主体责任边界缺乏专业审核,往往等到涉诉才发现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白白增加维权成本。
警示案例
2020年4月,某某洁具公司与总部位于深圳的某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淋浴屏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为后者及其关联公司的全国项目供应淋浴屏。2021年4月,洁具公司和成都本地的某某房地产公司(地产公司的关联项目公司)签订了具体项目的淋浴屏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总价503433.12元,付款条款明确约定“先票后款”,结算完毕付至95%,剩余5%为2年质保金,质保期从项目交付业主之日起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洁具公司按约供货安装,项目2023年1月完成交付,2024年8月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总价款503433.12元,已付352403.18元,扣除5%质保金25171.66元后未付货款为125858.28元,此时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洁具公司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欠付的全部款项151029.94元及逾期利息、保全担保费,同时要求总部某某地产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供货合同的相对方是项目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仅为框架性文件不能认定地产总公司为共同债务人,同时双方明确约定先票后款,洁具公司未开具对应发票无权主张逾期利息,保全担保费也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最终仅判决洁具公司开具对应发票后,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项,驳回其他诉求。
本案由成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成都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05民初2538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1. 成都企业应注意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付款与开票的先后顺序,若作为供方尽量避免约定“先票后款”条款,若确实需要约定的,要在完成供货/安装后及时开具对应发票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后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得到支持。
2. 成都企业需明确框架性协议与具体交易合同的责任边界,若需要集团/总部为下属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在具体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条款或共同还款条款,不能仅依据战略合作协议直接主张总部担责,避免诉求落空。
3. 成都企业在起诉前要梳理诉求的合同及法律依据,对于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必须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否则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该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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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