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成都市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合同未明确额外工作量计价规则被判赔超200万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成都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建设工程类合同履行过程中,额外产生的工作量计价规则、付费条件的明确约定,是避免后续纠纷的核心要点。在处理成都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发包方往往忽略合同中关于己方配合义务的条款,未及时确认额外工作量的计价方式,最终导致大额赔偿。
警示案例
2018年6月,成都某城投公司将13个道路项目的勘察工作发包给四川某勘察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方需提供项目范围内地下管线等埋藏物的资料,若发包方不能提供,由勘察人收集的话发包方要支付相应费用;勘察费按收费标准下浮21%,全部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城投公司无法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勘察公司自行开展了地下管线探测工作,2020年交付了探测报告,所有项目于2021年7月13日全部竣工验收。双方结算确认总勘察费292万余元,城投公司已支付230万,欠付62万余元勘察费未付。此外勘察公司完成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量有城投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10月24日签字确认,但城投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主张双方未就探测工作单独约定,也未同意勘察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勘察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不能提供管线资料的需支付相应收集费用,员工签字的工作量确认单属于职务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参照合同约定的下浮21%标准,最终判决城投公司支付欠付的62万余元勘察费及对应利息、150万余元管线探测费及对应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8万余元。
本案由成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成都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川0113民初394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成都企业应注意,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己方的配合义务范围,若涉及需要对方代为完成额外工作的,要提前明确额外工作的计价标准、确认流程,避免后续产生无预期的大额支出。
成都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员工签署的工作量确认单、结算单据等文件要建立统一的审核机制,员工签字的职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企业的意思表示,不要随意签字确认未核实的工作量。
成都企业作为发包方付费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逾期付款即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也可能被主张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增加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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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