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波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签署对赌协议未约定还款抵扣顺序被判赔5000余万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宁波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签署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时,未明确约定还款抵扣顺序、违约金上限,是引发本次巨额赔偿的核心诱因。在处理宁波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股东在签署增资协议、对赌条款时,往往只关注融资额度,忽略了违约条款的风险防控,最终导致要承担远超预期的赔偿责任。
警示案例
2017年10月,某某投资合伙企业(原告)与陆某某、姚某某、宁波某某投资合伙企业(均为某某汽车科技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合同》,约定原告投资3000万元取得某某汽车科技公司10%股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业绩对赌条款:目标公司2018-2020年净利润需分别不低于3000万、6000万、9000万,未达标原股东需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股权补偿,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按“3000万本金+年化12%收益率”的价格回购股权,逾期回购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3000万投资款并完成股权登记,但目标公司连续三年均未完成约定业绩目标,原股东支付的157万现金补偿经原告同意出借给目标公司用于经营,约定按1.5倍LPR计息。原告多次发函要求原股东履行回购义务,仅陆某某陆续支付了100万元“回购垫资款”,其余款项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增资及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因未明确约定还款抵扣顺序,已付100万优先抵扣股权溢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调整为按年利率1.8%计算;157万现金补偿属于原告出借给目标公司的款项,目标公司需按约定还本付息;律师费、保全费按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最终判令原股东需支付3000万回购本金+年化12%的溢价款(扣除已付100万)、违约金,目标公司返还157万借款及利息,各方共同承担35万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总赔偿金额超5000万元。
本案由宁波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宁波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浙0205民初593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宁波企业应注意,在签署增资对赌协议时,必须明确约定还款抵扣顺序,比如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本金、再抵扣利息、最后抵扣违约金”,避免已付的少量款项被优先抵扣利息,导致本金债务始终无法减少,进一步加重债务负担。
宁波企业需合理约定违约金的上限,可明确约定“年化收益与违约金合计不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避免后续被主张过高的违约赔偿,同时也减少诉讼中双方对违约金金额的争议成本。
如果涉及将现金补偿款出借给标的公司使用的情况,必须单独签订正式借款协议,明确出借主体、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对款项权属、还款义务主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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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