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黄山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采购货物未及时提验收异议无单价书面约定被判赔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黄山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采购类交易中败诉的核心诱因往往是忽略了验收异议时效和交易条款的书面固定,这两类疏忽很容易导致企业产生不必要的大额损失。在处理黄山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工程类、贸易类企业都存在“先供货后补协议”“仅微信聊价格不做书面确认”“收货后不及时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操作习惯,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极高。
警示案例
2021年,北京某某市政绿化公司因黄山市东黄山麻川河治理项目需要,向合肥某某绿化公司采购苗木,双方先后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苗木单价、验收规则和付款方式,同时指定王某为收货人。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曾通过微信磋商追加地被苗木的价格,其中粉黛乱子草的价格双方未形成最终书面确认。合肥某某绿化公司每次供货都有王某签字或加盖北京公司黄山项目部印章的到场确认单,苗木交由第三方养护公司负责栽植和养护。
2022年4月供货完成后,北京某某市政绿化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续一直未结清剩余款项。合肥某某绿化公司起诉要求支付182万余元货款,北京公司抗辩粉黛乱子草单价应为4元/株而非原告主张的12元/株,且认为应按最终养护成活的苗木数量结算货款,而非到货数量。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公司未在法定检验期内就苗木数量、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异议,且其与第三方养护公司的结算未经过原告认可,距最后一次供货已超过2年,不能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粉黛乱子草单价因双方均无足够证据佐证,按原告最初报价4.5元/株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95973.3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本案由黄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对黄山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003民初64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1. 黄山企业应注意在所有采购类交易中,优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单价、计量标准、检验期限、验收规则,若后续追加货物或调整价格,必须形成双方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不能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最终约定依据,避免产生争议时无有效证据支撑诉求。
2. 黄山企业需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标准第一时间组织验收,若发现数量短缺、质量不符等问题,要在检验期内以书面函件、确认单等可追溯的形式向供货方提出异议并留存送达凭证,超过合理期限未提异议的,会被法律默认为货物符合约定。
3. 很多黄山市企业在搜索「黄山市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黄山老板会搜「黄山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黄山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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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