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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重庆市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约定先票后款企业拒付工程款被判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重庆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先票后款”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履行抗辩约定,但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直接拒付工程款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承包方未按约定开票就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也大概率会被驳回。在处理重庆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先票后款条款的行使边界认知不清,很容易踩坑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案例

2021年10月,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接某商住项目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开具当期审定产值全额有效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

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2025年3月6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总造价为270014408.34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8100432.25元后,应付工程款为24832342.67元。截至起诉时,建设公司仅开具了237090507.44元的发票,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后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置业公司抗辩:一是结算后三个月付款期限未到,二是建设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因此有权拒付工程款,也无需承担逾期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建设公司已经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有权主张工程款,考虑到建设公司当庭同意在付款前开具剩余发票,最终判决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工程款24832342.67元,建设公司需先开具税率9%的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付款利息自开票次日起算,同时支持了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均由置业公司承担。

本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对重庆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13民初585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7日

实务提醒

重庆企业应注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开票的时间节点、发票类型、税率要求,以及未按时开票的具体违约责任,避免仅笼统约定“先票后款”,导致后续追责无据可依。

重庆企业作为发包方时,若承包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应当第一时间发书面函催告对方限期开票,不能仅以未开票为由直接拒付工程款,否则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可能被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更大的资产处置风险。

重庆企业作为承包方时,在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前,应当先按约定足额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保留好开票及送达凭证,否则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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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