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拖欠设备租赁费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九江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设备租赁类交易中,若出现逾期支付租金、合同条款约定不合理、一人公司未做财产隔离等问题,很容易引发大额赔偿甚至股东个人担责的风险。在处理九江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往往忽视股东与公司财产的隔离,最终导致个人资产也被卷入公司债务纠纷。
警示案例
2022年6月,九江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与九江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芬)签订《液态气体产品买卖合同》及《供气合同及附属设备租赁协议》,约定材料公司租赁气体公司的储罐及附属设备,月租金9565元,租赁期限3年;逾期支付租金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2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天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支付剩余期限租金及设备拆除费用。
合同签订后,气体公司依约交付了租赁设备并供应气体,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产生租赁费162605元,材料公司仅支付86085元,欠付76520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2024年7月,气体公司向材料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委托第三方拆除设备产生拆除费5200元,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剩余租期租金114780元、拆除费、律师费,同时要求股东刘某芬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材料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判决材料公司支付欠付租金76520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16日的违约金4199.78元;因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租金114780元过高,酌定调整为22956元;支持设备拆除费5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刘某芬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其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案由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对九江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491民初123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1. 九江企业应注意,签订设备租赁类合同时,要审慎审查违约条款,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损失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要明确租金支付节点,安排专人跟进付款流程,避免出现逾期违约的情况。
2. 九江企业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留存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据,避免出现财产混同导致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要积极应诉,按时提交证据、出庭答辩,缺席审理会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大概率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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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