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榆中县法律顾问推荐:企业未签书面买卖合同且未及时对供货结算提异议被判支付22万货款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榆中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开展货物买卖类交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收到结算凭证后未及时提出异议是最容易引发大额赔付的经营风险。在处理榆中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图方便省略书面合同签署环节,后续一旦产生纠纷往往拿不出有效证据抗辩,最终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案例
2023年10月,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是榆中县环城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施工四标段的总承包方,赵某是该项目的劳务人员,通过微信向甘肃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混凝土公司)发送订货需求,明确了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混凝土规格、浇筑时间、工地联系人等信息。某某混凝土公司按照要求将混凝土送至项目工地,全部货物由某某建设公司的项目施工员姚某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9日,某某混凝土公司将金额为221430元的结算单发送给赵某,赵某将结算单转发至项目工作群并表示金额无误,姚某在群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续某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某某建设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赵某只是介绍人、不清楚供货金额为由拒绝付款,赵某也主张自己只是中间人不承担付款责任,三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某某混凝土公司已按要求送货,货物实际由某某建设公司签收使用,且结算单发至项目群后建设方未提出异议,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某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货款221430元,并按年利率4.34%支付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1元。本案由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对榆中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23民初149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榆中企业应注意,所有货物买卖类交易必须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品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异议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禁止先供货后补签甚至不签合同的操作。
榆中企业需建立供货结算核对机制,收到对方发来的结算单、对账单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如有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含微信、邮件等可溯源的方式)明确提出,未提异议将被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企业要对项目工作人员做好授权管理,明确告知合作方哪些人员有权签收货物、确认结算,避免无授权人员的行为被认定为企业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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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