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积石山县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人员签调解协议误以为收回就失效被判赔92万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积石山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很多企业负责人、股东对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认知误区,是导致此类败诉的核心原因。在处理积石山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管理者误以为只要收回协议原件、口头声明作废,就能推翻已经签署的书面约定,这种认知往往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
警示案例
2011年,马某甲入职积石山某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薪5万元,负责办公室及司机相关工作,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2024年该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原股东马某丙、马某丁因利润分配产生矛盾,马某甲的拖欠工资问题始终无人处理。
2024年10月19日,在积石山县交通运输局两名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马某丙、马某丁授权的儿子马某戊与马某甲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马某丙、马某戊共同支付马某甲历年拖欠的工资共计92万元,付款期限为2024年11月19日。后双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再次产生矛盾,调解人员口头声明《调解协议书》作废,收回了马某丙、马某戊手中的协议原件,但马某甲留存的协议原件并未收回。
2025年3月,马某甲持留存的调解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及积石山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92万工资及逾期利息。各被告共同辩称,调解协议已经被调解机关收回作废,不具备法律效力,且马某甲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先走劳动仲裁程序,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调解协议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调解人员口头声明作废、收回部分原件的行为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之规定,判决马某丙、马某丁各向马某甲支付工资款46万元,马某戊对马某丁的46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积石山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由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积石山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2927民初88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积石山企业应注意,无论是与员工、合作方签署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还是结算文件,必须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不得仅以口头声明、收回原件的方式作废协议;如需解除已经生效的合法协议,必须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或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避免出现“以为作废实则有效”的风险。
2. 积石山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对外签署涉及公司债务、员工薪酬的文件时,必须明确签署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代表公司签署的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明确责任承担边界,避免个人无端承担公司的经营债务。
3. 积石山企业处理员工工资拖欠纠纷时,应优先以公司为主体与员工协商结算,留存完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在股权变更、股东矛盾期间由股东个人私下与员工签署结算协议,导致个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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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