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珠海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买卖仅口头约定未签书面合同主张股东连带责任败诉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珠海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不少珠海企业在日常买卖交易中为了省事仅做口头约定,既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不明确付款期限、责任承担等核心条款,后续一旦出现欠款纠纷,不仅主张权益会受限,想要追加股东担责也往往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在处理珠海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老板对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期限规则不了解,白白浪费了诉讼成本还达不到维权目的。
警示案例
2019-2021年,珠海某五金商行与中山某五金公司通过口头约定形成五金装饰材料买卖关系,商行按约定送货后,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中山某公司欠付货款224577.3元。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除了要求中山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外,还主张该公司4名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微信对账可证实欠款事实,支持了商行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请;但因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28年12月31日,尚未届满,不符合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驳回了商行要求股东担责的诉请;此外因商行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一个月付款”,法院酌情调整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商行主张的高额逾期利息未获全额支持。
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对珠海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402民初36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珠海企业应注意,所有对外经营的买卖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合作方熟络程度,都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款、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珠海企业需明确,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公司剩余出资期限最长可调整到2027年6月30日,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况下仅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维权时要合理制定诉讼策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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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