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后未履约遭代位求偿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佛山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提醒,企业在进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类交易时,若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退款等义务,不仅会直接触发违约责任,还可能面临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法律风险。在处理佛山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对代位权相关法律规则缺乏认知,往往认为只需要对直接交易方负责,忽略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主张,最终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警示案例
2021年佛山某交通公司通过征收补偿获得禅城区某办公楼两处房产的所有权,某置业公司此前承诺将该空置房产对外出租,相关出租权利后续转移给交通公司。2022年2月置业公司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收取了保险佛山支公司缴纳的51290.8元履约保证金及2022年3-7月租金51290.8元,合计102581.6元。
2023年2月三方签订《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置业公司将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交通公司,置业公司需在收到保险佛山支公司退回的保证金收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保证金、租金合计102581.6元退还给保险佛山支公司,再由保险佛山支公司转付给交通公司。
协议签订后,保险佛山支公司依约退回了保证金收据、提供了红字发票通知单,置业公司却迟迟未退还款项,保险佛山支公司也未主动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置业公司主张债权。交通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民法典代位权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向自己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佛山支公司对置业公司的债权已到期却怠于行使,影响了交通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最终判令置业公司直接向交通公司支付102581.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佛山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04民初8671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佛山企业应注意,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前,应先梳理自身的未履行债务情况,明确转让前后的责任划分,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履约节点、违约责任,避免出现约定不清导致的违约风险。
佛山企业收到交易相对方的履约催告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义务,确有履行困难的要主动与对方协商延期方案,留存书面沟通记录,不要刻意拖欠款项触发后续诉讼风险。
若企业作为中间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时,应及时通过发函、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权被下游债权人代位求偿,额外承担利息、诉讼费等不必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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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