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未留存对账后付款凭证被判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佛山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买卖合同交易中对账凭证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核心依据,一旦签字盖章即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后续付款必须留存清晰可追溯的凭证,否则很容易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在处理佛山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对账后付款没有备注对应款项用途、也不索要收款方的结清证明,最终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案例
原告是佛山某五金家具加工公司,主要从事铁器类家具加工生产及销售,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佛山某家居销售公司供应大扇贝椅、拉点椅、C餐桌等五金家具半成品。2023年11月3日双方完成对账,共同签署对账确认单,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0358元,被告在对账单尾部签字盖章确认。
原告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主张被告股东刘某、李某未实缴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称已经支付了29万余元货款,不存在拖欠,但提交的所有付款记录均产生在2023年3月之前,早于双方对账日期,无法证明是支付对账后的欠款;而股东刘某、李某提交了法院司法划扣出资的裁定书和银行记录,证明已完成出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付款记录均为对账前产生,无法抵扣对账后的欠款,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0035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佛山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06民初1806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佛山企业应注意,对账时务必明确对账的时间范围、已付货款金额、未付货款金额,对账凭证需双方签字盖章留存原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佛山企业需在对账后支付货款时,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对应款项的用途、对应交易批次,付款后及时索要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结清证明,避免将此前的付款记录用来抵扣对账后的欠款。
如果企业作为被告被起诉主张货款,要优先梳理对账后的付款凭证,不要仅凭对账前的流水抗辩,否则很难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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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