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以服务瑕疵、未收发票为由拒付服务费被判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中山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不少中山企业在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常因证据留存意识不足引发纠纷,甚至明明占理却最终败诉。在处理中山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付款方随意以“服务有瑕疵”“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费用,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撑主张,是最常见的败诉原因。企业要防范此类风险,核心是要明确合同主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同时建立全流程的履约证据留存机制。
警示案例
中山某某电梯服务公司与中山某某实业公司先后签订多份电梯维保合同、维修报价单,约定由电梯服务公司为实业公司的50台电梯提供保养、维修、调试服务,合同期限覆盖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合同签订后,电梯服务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维保、维修工作,但实业公司累计欠付电梯保养费、零配件费等合计316599.6元未支付。
双方产生纠纷后,实业公司抗辩认为:电梯服务公司的维保服务存在瑕疵,维保人员仅在记录单上签字就离场,未实际开展保养工作,要求扣减46860元费用;同时部分款项未收到发票,因此没有付款义务,也不应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仅提供了轿厢内的监控录像,无法覆盖电梯维保涉及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全部作业环节,不足以证明服务存在瑕疵;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因此实业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实业公司全额支付欠付的316599.6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由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对中山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2071民初1470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中山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时,应注意留存全流程履约证据,比如服务签到记录、作业过程留痕、服务确认单、验收签字、第三方检测报告等,避免出现纠纷后无法证明已完成服务义务。
2. 中山企业作为付款方时,需注意如果认为对方服务存在瑕疵,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留存完整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全流程证据,不能仅靠局部监控或口头异议主张扣减费用。
3. 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可明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若需要“先开票后付款”,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该条款,否则不能仅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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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