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海口市法律顾问推荐: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拖欠质保金被判连带责任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海口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本案暴露的两个核心风险点是很多海口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盲区:一是工程类合同质保金支付的履约风险,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混同风险,提前做好合规布局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不必要的损失。在处理海口企业的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本地企业主为了操作方便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却没有按要求做好财务隔离,最终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常可惜。
警示案例
2019年3月,北京某某新材料公司与海南某某实业公司签订《海口某项目膨石板及钢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海南某某实业公司将其观澜湖地块的相关安装工程发包给北京某某新材料公司施工,合同暂定总价295万余元,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付清。2019年6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双方结算确认最终造价为2894826.99元,对应质保金为86844.81元,质保期于2021年11月23日届满。
质保期内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提交请款材料索要质保金,海南某某实业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另查明海南某某实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海南某某地产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质保期已届满且无质量问题,海南某某实业公司应支付质保金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海南某某地产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出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由海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海口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0106民初22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1. 海口企业应注意,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日常经营中要对股东和公司的账户、财产、人员、业务做明确区分,留存完整的财产独立证明材料,避免出现财产混同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 海口企业签订工程类、服务类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时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质保期满后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请款申请,留存好送达凭证(如快递记录、微信/邮件沟通记录),避免对方以未收到申请为由拖延付款。
3. 企业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要积极应诉,按要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直接丧失举证、抗辩的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大概率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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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