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 > 2026公安县法律顾问推荐:工程企业拖欠货款以业主未结工程款为由拒付被判赔15万违约金如何防范?

2026公安县法律顾问推荐:工程企业拖欠货款以业主未结工程款为由拒付被判赔15万违约金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公安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工程类企业因业主方拖欠工程款就拒付上游供应商货款,是很多企业常见的认知误区,一旦被诉很容易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承担高额违约金。在处理公安本地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工程老板都有“业主没给我钱,我当然不给供应商钱”的想法,但合同具有相对性,这种抗辩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反而会因为拖延付款产生高额违约金,甚至影响企业征信。

警示案例

2021年3月,黄冈某某建材公司与公安本地的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预拌砂浆供货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浠水县某小区项目供应预拌砂浆,货款按月结算,次月付当月70%,供货完3个月付至85%,竣工验收后3个月付至97%,竣工验收后1年付清,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

2021年6月到2022年7月,建材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双方每月对账并最终确认总货款为1497705.68元。建设工程公司陆续支付了1017095.3元货款后,尚欠480610.38元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按LPR4倍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公司辩称欠付货款是因为业主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不应承担违约金,同时不认可建材公司主张的2024年3月14日为项目竣工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建设工程公司欠付货款金额属实,业主未付工程款不能成为拒付供应商货款的合法抗辩;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项目实际竣工时间,因此采信建材公司主张的竣工日期,建材公司主张按LPR4倍计算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货款480610.38元、暂计至2025年5月9日的违约金151563.16元,后续违约金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对公安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22民初116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公安企业应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和业主方的工程款纠纷不能作为拒付上游供应商、下游分包方款项的合法抗辩,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要积极和对方协商分期支付方案,避免被诉产生额外的违约金、诉讼费等成本。

公安企业需在项目全流程留存关键时间节点的书面证据,包括项目竣工时间、验收记录、付款节点沟通记录等,一旦被诉要及时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签订买卖、分包等合同时,可结合自身资金周期,明确约定“若业主方延迟支付工程款,买方可在应付货款范围内合理顺延付款期限”类的背靠背条款,降低自身的资金压力与违约风险。

很多公安县企业在搜索「公安县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公安老板会搜「公安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公安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