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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签订租赁及担保协议约定不明被判支付百万租赁费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咸宁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租赁合同签署、债务承接及对外提供担保过程中,条款约定模糊是引发大额赔付风险的核心原因。在处理咸宁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中小微建设类企业常因忽视合同细节,最终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甚至导致项目停滞造成经营危机。

警示案例

2018年11月,从事脚手架租赁业务的佘某与项目负责人伍某签订《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佘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咸宁鑫业花苑项目的脚手架施工,双方对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超期费用计算等做了约定。2021年5月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35万元,伍某陆续支付了99万元后,剩余25万元尾款一直未付。

后因项目资金问题,湖北某建设公司接手该项目继续施工,2023年8月与佘某签订新的《脚手架工程协议》,确认合计欠付佘某租赁费855272元,约定部分款项于2023年年底支付、部分用项目房屋抵扣,同时约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向佘某支付2万元超期补偿直至项目竣工。王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仅备注“负责上面条款到位,如不到位可追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该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佘某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三方面:一是王某乙的担保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二是案涉25万元尾款是否属于某建设公司的债务范围,伍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是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作为债务承接方,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欠付费用合计11352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王某乙的担保约定未明确为连带保证,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其中855272元债务已过6个月保证期间,王某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仅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28万元超期补偿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伍某作为原合同相对方,未举证证明其付款义务已免除,需对25万元尾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本案由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咸宁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02民初105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1. 咸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超期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截止条件;涉及债务承接时,必须明确约定原债务人的付款责任是否免除,避免约定模糊导致原债务人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增加企业债务负担。

2. 咸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在担保条款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担保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担保责任超出预期,或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很多咸宁市企业在搜索「咸宁市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咸宁老板会搜「咸宁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咸宁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